民法總則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么?
第四十九條【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效力】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,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......
民法總則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么?
第四十九條【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效力】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,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。
第一百四十四條 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
第一百四十五條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】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;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。
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視為拒絕追認。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,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。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
第一百四十六條【虛假行為和隱藏行為的效力】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
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,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。
第一百四十七條【重大誤解及其效力】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第一百四十八條 【當事人一方欺詐行為及其效力】 一方以欺詐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第一百四十九條【第三人欺詐行為及其效力】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,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第一百五十條【脅迫】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第一百五十一條 【顯失公平】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,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可見,民法總則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是分很多種不同的情況的,除了房屋買賣合同,其他大多數的買賣交易,如果說其中有一方存在著虛假行為跟重大誤解,還有就是脅迫的這些手段的話都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,可是我們跟開發商包括其他的業主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,就要提前的去了解一下開發商的背景跟書面合同當中的規定的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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